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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权
2019-11-25  热度:600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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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国家珍贵文物优先购买具有诸多特殊性。该利产生于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指定行为生效之时。该享有主体是国家,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该利仅适用于珍贵文物被拍卖场合,其行使程序不同于在因强制执行而实施拍卖中优先购买行使程序。该利行使最终效果是国家优先于第三人取得珍贵文物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则取得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利。


参考文献: 戴孟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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