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环境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场 地环境、室内环境、废弃物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排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护理基本标准准(2011版)》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无障碍设计规范》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
是人类生活所面临的空间范围,既包括以大气、水、土 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 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
3.2 无障碍
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 安全和使用便利的行为状态,要求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 服务设施均符合没有阻碍,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3. 3老年人居住建筑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
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 公寓及其附属建筑等。
4.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不得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 域。
4. 2应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建设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 境,并设置醒目、规范、易懂的标识。
4.3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 T50340相关要求。
4. 4环境维护、保养外包的养老机构应建立外包服务质 量管理和明确的监督机制。
4. 5应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相关
应急预案。
二、室外环境控制
1.场地规划
Ll选址
1.1.1 养老机构场地应无洪涝灾害、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的威胁,建设场地安全范围内无危险源及重大污染源。
1.1.2 养老服务机构应尽可能建在与二级以上医院保 持协作的地方,宜与最近的三级医院的距离在15分钟车程 内。与较近的二级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方便机 构内老年人就医。
1. 2交通组织
1.2 . 1养老机构场地出入口 500米范图内宜有2条或2 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并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 交通站点。
1.3 .2养老机构停车场场(库)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 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3. 5米,并应与人行 通道衔接。在无障碍停车位的最边一个车位旁或两个停车位 之间,应保留至少宽1.2米的空间作为轮椅通道。轮椅通道 应在地面上以黄色交叉线标明。
1. 1.3养老机构户外步行空间宽度应满足两个轮椅并
排通过,步行通道边缘应以颜色、光度质感和竖边显示。
1.2.4养老机构内部道路交又口及重点人流交会区域, 应设置路牌或地图,标识系统便于识别、色彩醒目、夜间清 晰可见。
2.场地生态环境
2.1 室外物理环境
2.1.1 养老机构老年人居住房间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
2.1.2 1.2养老机构的实测室外环境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一类区标准要求:白天W55dB;
夜间W45dB°
2.1.3 养老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由乔木、构筑物遮阴措施 的面积应达到10平方米以上。
2.1.4 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身
射系数不低于0.4。
见表13-lo
表13-1常见的地面类型.材料和颜色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面层类型 |
颜色 |
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
草地 |
绿色 |
0. 20 |
乔灌草复合绿地 |
绿色 |
0. 22 |
水面 |
— |
0. 04 |
普通水泥,透水砖,植草砖 |
灰色 |
0. 26 |
普通地砖 |
深灰 |
0. 13 |
透水沥青 |
深灰 |
0. 11 |
浅色涂料 |
浅黄、浅红 |
0. 50 |
红涂料、油漆 |
大红 |
0. 26 |
棕色、发色喷泉漆 |
中棕、中绿色 |
0.21 |
石灰或白水泥粉刷墙面 |
白色 |
0. 52 |
水刷石墙面 |
浅色 |
0. 32 |
水泥粉刷墙面 |
浅灰 |
0. 44 |
沙石粉刷面 |
深色 |
0. 43 |
浅色饰面石专 |
浅黄、浅白 |
0. 50 |
红砖墙 |
红色 |
0. 22-0. 3 |
混凝土砌块 |
灰色 |
0. 35 |
混凝土墙 |
深灰 |
0. 27 |
注:主要数据多自《城市居任区热环境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 计现范》。
2.1.5 1.5养老机构建筑的空调室外机排风口、厨房油烟排 气口等正向面对道路、老年人活动区时,需需留有2米以上 距离。
2.2 园林绿化及户外活动场地
2. 2. 1新建养老机构的绿地率应大于35%,旧建筑改造 的养老机构绿地率应大于30%,绿地本身的绿化覆盖率应大 于 70%o
2. 2.2养老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养护工作 职责分工与日常维护制度(制度应对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 提出明确要求),应对绿化区域进行日常巡视,做好院内花 草树木的栽培和维护管理工作。栽种和移植的树木,老树成 活率达98?,新栽树木成活率达85%以上,植物生长状态 良好。
2. 2.3养老机构室外场地宜设置风雨连廊。
2. 2.4养老机构室外活动场地的人均配建面积标准不 应低于L2平方米,且中心城区/旧城区单独设置的室外活 动场地最小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城市新区设置的室外 活动场地最小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
2. 2.5养老机构建筑出入口到达室外活动场地距离不 大于50米,主要室外活动区域应确保50%以上区城的大寒 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2. 3安全排放
2. 3.1养老机构场地内不应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的污染源,包括未达标排放的厨房、车库,超标排放的燃煤 锅炉房、垃圾站、垃圾处理场及其他工业项目等。
2. 3.2养老机构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应进行分类处
理,不造成机构内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危险物品应存放于特 定地点并锁闭,使老年人无法靠近。
三、室内环境控制
1 .物理环境
Ll声环境
1.1.1 养老机构噪声源所在房间(各类机房、洗衣房、 活动室等)不应与老年人居室、评估室、图书室等噪声敏感 房间左右或上下相邻布置。
1.1.2 应利用对噪声不敏感的卫生间、楼梯间、库房等 辅助用房,遮挡噪声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影响。
1. 1.3养老机构走道两侧布置噪声敏感房间时,相对房 间的门宜错开设置。
1.1.4 老年人生活楼层的音响、电视播放的音量应控制 在老年人可以接受的范围。
1.1.5 养老机构的楼板、户间隔墙、外墙、门窗等的隔 声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围护 结构隔声标准的低限要求,其中老年人居室内的分户墙、楼 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不小于45分贝;楼板的计权标 准撞击声压级应不大于75分贝。室内和走应采用弹性地面 做法。
1.1.6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
排水立管应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L2光、热、风环境
1.2.1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向阳布置, 朝南立面与东西方向夹角不宜超过15度。
1.2.2 套型的居室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 日照。
1.2.3 每户居室内宜设一个生活阳台,阳台设在居室外, 净深度不宣小于150米,寒冷和酷寒地区应设密封式阳台。 阳台尺度应方便轮椅通行,封闭式阳台宜采用落地玻璃窗或 低窗台,并在内侧设置护栏。
1.2.4 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双人 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房间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床。
1.2.5 老年人活动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至少有一 个室外活动空间供老年人活动。
1.2.6 卧室、起居室和走廊、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应采用 自然通通风。
1.2.7 采用空调或暖气设施时,室内环境夏季制冷宣保 持在24?28C,冬季采暖宜保持在18?2。(3。
1.2.8 公用厨房、房间与公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 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装置,机械排风系统应具备防回流功能。
L3空气质量
1.3. 1老年人居住建筑环境在需要改变时,应进行环境
空气质量测试评价。
1.3.2 养老机构建筑中游离甲、苯,氨、氧和TVOC等 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示准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有关规定,见表13-2室内环境污 染物浓度限量,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I8883有关规定。
表13-2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
养老机构建筑 |
氢(Bq∕m3 ) |
≤200 |
甲醛(mg / m3 ) |
≤0. 08 |
苯(mg∕m3 ) |
≤0. 09 |
氨(mg∕m3 ) |
≤0. 2 |
TVOC (mg∕m3 ) |
≤0. 5 |
1.3.3 老年人房间不得放置有害花卉。
2 .无障碍环境
2.1 公共区域无障碍碍要求
1.1.1 1. 1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 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
1.1.2 主要入口不应使用旋转门,尽量使用平推门或电 动门,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米。
1.1.3 公共设施、设备的开关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
明、颜色提示。
1.1.4 走廊最宽处宽度应大于2米(其他区城应大于L8 米)。走廊一侧距地面0.9米左右设置扶手,且能够支撑220 公斤的集中负荷。转弯墙角应顺缓修边或做防撞处理措施。
1.1.5 门锁开关不应使用球形门锁,下板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0. 35米的金属护门板。
1.1.6 服务台等设施应满足低位服务要求,设施上表面 距地高度应为0. 7-0. 85米,下部和前部均应留出足够的轮 椅使用空间,下部至少留出0.75米(宽)xθ.65米(高)× 0.45米(深)移动空间;前部留出L5米轮椅回转空间。
2.2居室无障碍要求
2. 2. 1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米,深度 大于0.9米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 米。
3. 2.2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 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 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所配备的相 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应不妨得老年人的行动。
4. 2.3居室与阳台、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5. 2.4老年人居居室内宣留有1.5米xl. 5米的轮椅回 转面积。
6. 2.5床宜三面临空布置,床边应保证护理、急教、教
学演示等操作空间。
2. 2.6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2. 2.7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 高度宜设置在离地。
2. 2.8居室内宜设置行为感应器,能够24小时监测老 年人的活动强度,在情况异常时,能及时报警。
2.3 卫浴空间无障碍要求
2. 3.1卫浴环境应便于老年人轮椅进出,留有助厕、助 浴操作空间,且有良好的私密性。
3. 3.2洗手台、坐便器、浴盆、淋浴器旁应设有便于老 年人攀扶的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浴室地面必须防滑、防水。
4. 3.3洗手台底部高度及梳妆镜设置应满足轮椅使用 者的使用要求,下部至少留出0. 75米(宽)X0.65米(高) X0.45米(深)移动空间。
5. 3.4卫生间和浴室的门应便于紧急救护时开启,选用 双向开门或者有紧急拆卸机构的卫生间门。
6. 3.5公共卫生间应设置两种高度的洗手盘和饮水台 (饮水机),并配置感应式水嘴。
7. 3.6冷热水龙头应有明显的标识系统。
8. 3.7设置必备的呼救设备仪器、通信设备。
9. 3.8宜加装自动冲洗坐便器。
2.4 厨房无障碍要求
2. 4.1集中居住型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房间不得设置厨
房。
2. 4.2社区型养老机构的的厨房宜布置成U形餐厨区 域域,将餐桌与柜结合在一起,减少反复移动操作,更便捷 使用。
2. 4.3厨房踢脚高度应提高至0. 22米,以上高度设置 地柜抽屉,防止拿取底柜物品时发生危险,同同时加大抽屉 的进深,增加储藏量,并采用U形棍式把手,便于拉抽。
2. 4.4水池下方留有轮椅操作或或坐姿操作空间(净高 不小于0. 65米,净宽不小于0. 75米,深度不小于0. 45米), 方便坐姿操作或坐轮椅者使用。
2. 4.5缩短顶柜高度(柜底底高度不大于L 35米),加 强中部柜收藏,方便坐姿操作或坐轮椅者能够使用。
2.5无障碍电梯
2. 5.1养老机构宜设担架电梯或能容纳急救推车的电 梯。
2. 5.2电梯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 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且距地面高度0.9?12米, 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米。电梯按钮应采用对比色。有 条件可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2.5.3轿厢内两侧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0.8?0.85
米;后壁上设镜子;轿门宜设窥视窗;地面材料应防滑。
3.安全环境
3.1 安全与防护
3.1.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 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1.2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 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 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1.3 L3养老机构建筑防火门高度应22米,需向出口人 流疏散方向开启、具有速释硬件、具有自动关闭装置且随时 可开启。防火门在距地0.65米之上应设透明防火玻璃,以 便门瞭望。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1.4 养老机构严禁老年人在厨房以外的区域使用各 类厨房设备。
3.1.5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社区型养老机构)、公用 厨房(集中居住型养老机构),均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宜采用户外报警式,蜂鸣器应安装在户门外或易被他人听到 的部位。
3.1.6 老年人房间、卫生间、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紧急求 助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求助按距地宜为0.8-Ll米,紧急报 警求助按钮宜有明显标识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 拉绳末端距地不宣高于0. 3米。
难区(所)。其中,避难区(所)应有自然通风,并置设防 火门,避难区(所)入口的旁边,应设置方位引路砖,每个 避难区(所)至少应设置一个轮椅停放处(轮椅停放处地面 铺设显眼的物料或标示范围,以容易识别)。各楼层避难空 间的合计面积不得小于该层居住人数每人0. 3平方米。
3.2 污染物处理
3. 2. 1养老机构中诊疗室,化验室、X光照像洗印室等 区城产生的污废水,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圈疗度水处理设 施设备,处理所用工艺必确保处理出水达标,并确定专人负 责,定期维修管理。
4. 2.2养老机构的医疗固体废弃物排放前,应按类别分 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漏和 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5. 2.3对医疗度物应建立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 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 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6. 2.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 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 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7. .服务空间设置要求
7.1 护理站和专用医疗护理空间
7.1.1 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宜设在建筑首层,并临近建筑出入口及场地内道路,方便教护车靠近和运送老年病 人,以及对设施内外的老年人同时服务。
7.1.2 医务室至少要设有治疗室和处置室,每室独立设 置,且尽量集中,以减少老年人在各项检查中花费的时间和 医生在各空间移动所需的时间。
7.1.3 治疗室和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如设观察室,则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 两张床位。观察察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7.1.4 1.4医务室应包括如下基础设备:氧气瓶(袋)、开 口器、牙垫、口腔通气、人工呼吸器。
7.1.5 医疗空间的设计,如护理站,检验室、药械室等, 应符合《综综合院进氯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规定
7.2 康复服务和康复活动空间
7.2.1 应为老年人提供至少一个独立的康复服务空间。
4. 2.2康复话动空间最小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 (以40 — 60平方米为宜),活动空间配已备基本的康复训练 器材,方便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开展基本的康复服 务。
5. 2.3应配备的基本康复治疗仪器。
1) PT:起立床,轮椅、平行杠、跑步机、功率自行车,
平衡凳、PT床、PT凳、姿势镜、平衡晃板、各种手杖及偏 瘫助行器。
OT:木钉、套圈、滚筒、分指板、生活辅助具。
2) ST:压舌板、失语症训练用成套工具、交流板、冰
刺激棉棒、食物增稠剂(计算机辅助语言沟通系统,吞咽功 能低频电刺激仪适用于规模大设施好的中高端养老机构)。
4)心理:需要的设备设施有瑞文心理测验、韦氏智力 量表。
5)理疗:低频、中电刺激仪。
6)认知:简明精神状态检查(MMSE)蒙特利尔认知评 估。
严禁在康复活动空间中,设置运动型、力量型器械。
4. 2.4设置或随身携带摔倒感应报警装置,调有危急情 况时可以报警求助。利用警示闪光灯取代警铃
4. 2.5针灸科、推拿科等用房,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 设施,并注意保护使用者隐私及适当的封闭性,减少室内空 气对流。不同气候区的中医保健空间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 的采暖和空调设施。如设置有煎药室,其位置及煎药设备的 布置,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施,并临近配方部,以缩短药剂 运送的路程。
4.3精神文化娱乐空间
4. 3.1公共活动室使用面积按每床0. 80平方米计算, 但不应小于40平方米。活动室可与公共餐厅或其他空间共 用,但不能干扰该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发挥。
4. 3.2应设置心理咨询室或具有心理慰藉或抚慰功能 的独立空间,并保证该空间的私密性和适老性(如内部装修 装饰应尽量避免过于冰冷的医院色彩,应以温馨舒适的暖色 调为主)。心理咨询室应配备心理辅助治疗器械,如如沙盘 游戏、音乐减压、放松椅等。
4. 3.3应设置独立或共用的宗教活动空间,满足入住老 年人的宗教生活需要。
4. 3.4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尽量提供保健养生服务及配 备相应的服务空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有足够的空 间容纳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例如按摩床、针灸床、艾灸设 施等。空间可和其他医务护理服务空间共用,但不能互相干 扰或影响各类活动的正常开展。
4. 3.5精神文化娱乐空间朝南布置为日光室,为行动不 便、难以到室外活动的老年人提供一个亲近自然、沐浴阳光 的交往场所。